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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中国《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文章关键词: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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