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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南宁公司变更登记在哪办理
在南宁市注册成立的公司,需要按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登记的事项有变化,就要准备好材料,去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南宁公司变更登记在哪办理,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帮您答疑解惑。
一、南宁公司变更登记办理的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C座四楼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一科
二、南宁公司变更登记的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详情见备注。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6、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需提供总所同意证明)
7、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8、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详见备注)
9、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10、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南宁公司变更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8、《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9、《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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