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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医药业营业执照代办(江门市办理营业执照地方)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如今江门医药业营业执照代办大部分是新手,说明这些新人是没有什么江门医药业营业执照代办的经验,也不知道江门医药业营业执照代办该如何开始,有哪些好的项目等等,所以他们江门医药业营业执照代办并不容易,那么新手江门医药业营业执照代办该做些什么呢?这里来给大家说说新手应该了解的江门医药业营业执照代办的信息。你是不是也有这些困扰?明明在网上看过很多关于江门医药业营业执照代办的信息,却不知道该怎么用,那是因为你没有看过本文。

    在江门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开医药店都需要什么证

    一、开医药店需要的证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卫生许可证。开业后还必须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通过(GSP)认证后可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医保定点药店。

    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

    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

    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馆)

    注意事项:

    急~~~诊所营业执照怎么办理?需要哪些证件?

    先到卫生局办理执业许可,再办营业执照等。

    具体流程

    一、准备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起好企业名称 。

    三、到工商局注册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名称通过后,填写工商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会决议

    5、人事任职证明

    6、公司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干张

    四、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五、到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个体诊所的条件

    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药品行业营业执照怎么办?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如何办理医药零售业营业执照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1048)

    三、办理依据

    1、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办理机构

    1、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贸区受理窗口

    受理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为自贸区内的企业。

    五、受理方式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六、咨询途径

    受理窗口,网上咨询,电话咨询,来信来访咨询

    七、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1. 知情权

    有权了解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与办理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准予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 保密权

    有权要求食药监管局为其情况保密。食药监管局依法为申请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申请人的许可,不得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予以除外。

    3. 监督权

    申请人对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请人对其他人的药品管理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委托代理权

    申请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许可、开办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其他业务。

    5. 陈述与申辩权

    申请人对食药监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食药监局就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即使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食药监局也会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6. 对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食药监局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检查。

    7. 法律救济权

    申请人对食药监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8.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申请人作出需要发送听证告知的的行政处罚之前,食药监局会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申请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食药监局将应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申请人认为食药监局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食药监局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9. 索取有关凭证的权利

    食药监局扣押查封药品时,必须开付凭证和清单。

    申请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许可的义务

    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该根据食药监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按时、如实办理的义务

    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

    (3)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申请人有接受食药监局依法进行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食药监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审批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

    2)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3)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6)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

    十、申请材料

    申办人提出拟办企业筹建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委托书。

    6)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4)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企业质量负责人还须递交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的合格证书;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委托书。

    8)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办理程序

    (一)筹建程序

    1、受理

    (1)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按照申请资料目录和申请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应对递交资料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递交资料人员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接收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接收材料后,不能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接收凭证》。

    (2)收件凭证的送达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后,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由移送人员于受理当日转交职能处室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并将《受理通知书》一同移送审核人员。

    2、审核

    (1)职能处室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2)现场检查

    由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现场、调查询问、查验记录等方式对申请企业实地情况与申报资料的相符性进行核实,作出核查意见和综合评价。核查意见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筹建的审核意见,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听取申请人、相关利害人意见。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和现场勘察后发现,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后,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时间。陈述、申辩及听证均应有记录。

    3、审查与决定

    (1)职能处室处长复审

    职能处室负责人对经办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筹建的结论(不准予需书面陈述不准予理由)。

    (2)主管局长审定

    分管领导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及职能科室提出的审核结论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职能科室提出的审核结论进行核准,并根据如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经核准,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筹建的决定。

    经核准,认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陈述理由。

    4、送达

    (1)打印决定文书

    经办人员接到审批结论后,核发《准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应陈述不予筹建的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送达

    受理台在收到《准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当日,应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台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领取时填写《送达回执》,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二)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按照申请资料目录和申请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应对递交资料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递交资料人员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接收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接收材料后,不能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接收凭证》。

    (2)收件凭证的送达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后,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由移送人员于受理当日转交职能处室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并将《受理通知书》一同移送审核人员。

    2、审核

    (1)职能处室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2)现场检查

    由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现场、调查询问、查验记录等方式对申请企业实地情况与申报资料的相符性进行核实,作出核查意见和综合评价并签字。核查意见应经企业法定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审核意见,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听取申请人、相关利害人意见。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和现场勘察后发现,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后,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时间。陈述、申辩及听证均应有记录。

    3、审查与决定

    (1)职能处室处长复审

    职能科室负责人对经办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结论(不准予需书面陈述不准予理由)。

    (2)主管局长审定

    分管领导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及职能科室提出的行政许可结论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职能科室提出的行政许可审核结论进行核准,并根据如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经核准,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经核准,认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陈述理由。

    4、证件制作与送达

    (1)打印决定文书

    经办人员接到审批结论后,核发《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应陈述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打印许可证

    自作出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打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送达

    受理台在收到《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当日,应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台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领取时填写《送达回执》,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十二、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自贸区内的企业15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自贸区内的企业1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 审批证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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