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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你还要去想一想,如果说这篇文章对于中山医药业代办营业执照的解释是不是很好?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文章它是一个非常非常好内容了。社会现在飞速发展,关于中山医药业代办营业执照的说法有很多,可能大家都不是很了解这个东西,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有关中山医药业代办营业执照的要点给大家参考。
公司注册的流程
一) 公司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2个(或以上)股的东。
新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登记费用是注册资金的千分之八,比如注册资金10万元登记费是800元 ,最低是50元。
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足,详细条款参考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二) 注册的步骤:
1.核准名称:
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一共5个),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费用是30元(可以检索5个名称)。
2.租房:
租写字楼的办公室或沿街铺面。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将印花税票贴在合同的首页。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修改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法人名章:
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名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是验资帐户,将各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银行出据“询征函”“股东缴款单”。
6.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股东缴款单”“询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7.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填好,然后将“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一般3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执照(各地时间略有差别)。
8.刻制公章:
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参股股东中无法入股,即全部为自然人参股的应由法人代表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章样一式两份。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专用章。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的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费用分别是10元, 40元 。
11.领购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服务性质的公司使用地税发票,营业税5%;销售商品的公司使用国税发票,增值税4%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为17%
14.全部办理完成需要20-30天。
参考资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高校毕业生可凭《失业证》到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同时,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创业培训基地,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创业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管理、市场分析、开业指导、税费优惠、贷款扶持相结合的“一条龙”创业服务。说是这样说,不一定能优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1048)
三、办理依据
1、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办理机构
1、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贸区受理窗口
受理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为自贸区内的企业。
五、受理方式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六、咨询途径
受理窗口,网上咨询,电话咨询,来信来访咨询
七、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1. 知情权
有权了解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与办理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准予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 保密权
有权要求食药监管局为其情况保密。食药监管局依法为申请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申请人的许可,不得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予以除外。
3. 监督权
申请人对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请人对其他人的药品管理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委托代理权
申请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许可、开办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其他业务。
5. 陈述与申辩权
申请人对食药监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食药监局就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即使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食药监局也会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6. 对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食药监局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检查。
7. 法律救济权
申请人对食药监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8.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申请人作出需要发送听证告知的的行政处罚之前,食药监局会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申请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食药监局将应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申请人认为食药监局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食药监局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9. 索取有关凭证的权利
食药监局扣押查封药品时,必须开付凭证和清单。
申请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许可的义务
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该根据食药监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按时、如实办理的义务
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
(3)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申请人有接受食药监局依法进行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食药监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审批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
2)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3)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6)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
十、申请材料
申办人提出拟办企业筹建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委托书。
6)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4)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企业质量负责人还须递交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的合格证书;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委托书。
8)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办理程序
(一)筹建程序
1、受理
(1)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按照申请资料目录和申请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应对递交资料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递交资料人员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接收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接收材料后,不能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接收凭证》。
(2)收件凭证的送达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后,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由移送人员于受理当日转交职能处室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并将《受理通知书》一同移送审核人员。
2、审核
(1)职能处室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2)现场检查
由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现场、调查询问、查验记录等方式对申请企业实地情况与申报资料的相符性进行核实,作出核查意见和综合评价。核查意见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筹建的审核意见,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听取申请人、相关利害人意见。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和现场勘察后发现,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后,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时间。陈述、申辩及听证均应有记录。
3、审查与决定
(1)职能处室处长复审
职能处室负责人对经办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筹建的结论(不准予需书面陈述不准予理由)。
(2)主管局长审定
分管领导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及职能科室提出的审核结论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职能科室提出的审核结论进行核准,并根据如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经核准,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筹建的决定。
经核准,认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陈述理由。
4、送达
(1)打印决定文书
经办人员接到审批结论后,核发《准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应陈述不予筹建的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送达
受理台在收到《准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筹建通知书》当日,应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台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领取时填写《送达回执》,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二)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按照申请资料目录和申请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应对递交资料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递交资料人员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接收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接收材料后,不能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接收凭证》。
(2)收件凭证的送达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后,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由移送人员于受理当日转交职能处室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签字并注明日期,并将《受理通知书》一同移送审核人员。
2、审核
(1)职能处室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2)现场检查
由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现场、调查询问、查验记录等方式对申请企业实地情况与申报资料的相符性进行核实,作出核查意见和综合评价并签字。核查意见应经企业法定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审核意见,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听取申请人、相关利害人意见。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和现场勘察后发现,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后,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时间。陈述、申辩及听证均应有记录。
3、审查与决定
(1)职能处室处长复审
职能科室负责人对经办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结论(不准予需书面陈述不准予理由)。
(2)主管局长审定
分管领导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及职能科室提出的行政许可结论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职能科室提出的行政许可审核结论进行核准,并根据如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经核准,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经核准,认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陈述理由。
4、证件制作与送达
(1)打印决定文书
经办人员接到审批结论后,核发《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应陈述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打印许可证
自作出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打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送达
受理台在收到《准予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药品零售企业不予许可通知书》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当日,应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台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领取时填写《送达回执》,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十二、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自贸区内的企业15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自贸区内的企业1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 审批证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
没有医药营业执照,只有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不同的经营类型,如果是办理医药公司,则办理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生产项目,提交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手续简单,费用低廉,只需要23块,
办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
如果不知道去哪儿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又或者是行政服务中心办营业执照,你可以问一下旁边的店铺的老板。
如果你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例如卖烟需要取得烟草局核发的《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需要取得工商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等,
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体户一般缴纳的是定额税,国税和地税都是定额税。
个体户的定额税征订的标准有很多,不仅仅是经营项目,也不仅仅是店面的面积,他是一个综合计算的结果。具体税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你店铺所在路段,以及经营规模、经营项目、店铺的租金而定。各地的情况不同,所以很难说清楚究竟是多少钱。
如果税务部门认定你的每月经营额低于5000元,那么就不用交国税,只需要缴纳地税,如果被认定每月经营额高于5000元,那么就要交国税和地税两种税了。
个人建议,要和向你定额的税务局的专管员搞好关系,招待好他们,是很有用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话,要去当地县区级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
确实,现在不乏根据网络上中山医药业代办营业执照相关信息获得成功的人,是成功者只是极少数,无数模仿者、跟风者都中途夭折,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正确的。之后在行动过程中,就需要我们牢牢把握住中山医药业代办营业执照的关键,才能更有效地展开活动,每个细节,也需要小心,还需要每个风险的控制。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中山医药业代办营业执照(中山市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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