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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总公司抵税的法律依据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以上就是由企的宝财税小编整理的“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吗?”全部内容,由上文可知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但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发票不能共同抵扣。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企的宝财税顾问,他们会为您详细解答,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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