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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以上是企的宝财税小编整理的关于成立分公司流程是怎样的呢的内容,可见成立分公司需要通过总公司的规定之外,还需要考虑税务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企的宝财税顾问,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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