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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抽逃资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公司法》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满足上述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去相关部门去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证件,如果在设立公司之后还有什么不太了解的,欢迎咨询企的宝财税。以上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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