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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经验,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优点:

    (1)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由;

    (2)完全规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同时也节省了相关成本;

    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点:

    (1)机构设置复杂,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一年一次,相关的会议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多的董事和监事席位需要安置。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限制等(公司法141条);

    (2)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如公司经营不顺或团队出现不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比较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决策程序,公司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以上就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及其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顾问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文章关键词: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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