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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不得使用反不正竞争法所禁用的标记;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地名,若须冠以“中国”、“中华”或“国际”字样的公司,则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如实标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我国现在对公司的出资从一开始是实缴制变为了认缴制,从这一制度的改变能够看出了我国目前对于公司设立的鼓励和支持。以上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几份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文章关键词: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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