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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设立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低于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不包括发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综合以上条款,可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设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设立。

    以上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责任的相关知识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因此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企的宝财税的相关顾问。

    文章关键词: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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