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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发起人缴清股款。

    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定其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估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 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日期、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宜,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 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并公告。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文件包括:

    ①公司登记申请书;

    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③公司章程;

    ④验资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公司住所证明。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文章关键词: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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