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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该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联系,促使其尽力经营公司事业。
虽然现在政府改革简政放权,给予了市场经济主体很大的权利,但是有很多强制性规定还是需要经济主体遵守的。以上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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