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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设立的特点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此种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封闭性等特点,比较适应中小型企业。

    以上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为大家带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当然如果是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设立的话,程序也是差不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企的宝财税的相关顾问,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文章关键词: 法律 发起人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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