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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理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兴宁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6“承诺书”。“申请人声明”栏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并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应包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详细要求请查看申请书后面的提交材料规范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网址: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作出决定。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作出决定。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附件一第一条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第(一)款?(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附件1第二条?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1988年)

    第四十一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四十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文章关键词: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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