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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辛集非公司企业登记什么时间办
现在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东西,都是由各种企业或者公司所设计并生产的,那对于自己的产品负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在购买以后出现问题也是可以追责的,所以这就要求在企业注册的时候都必须手续齐全,也是为了避免企业在出现问题之后跑路的情况出现,那么辛集非公司企业登记什么时间办理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辛集非公司企业登记什么时间办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辛集非公司企业登记法律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5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颁布机关:第十届全国人大;实施日期:1997-08-01;
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0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条款内容: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00-01-01;
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条款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4: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5: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6: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236号令;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7: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8: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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