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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风险?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法律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的债务及其出资额,公司负责公司所有资产的债务。这两种责任方式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公司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想要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并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共同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滥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债权人,无论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受法律约束。但是,现行公司的法律规范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末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63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除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债务。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证明的反转责任,即股东需要自我证明个人财产不与公司财产混在一起,即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公司有外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个人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个人财产,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个人股东无法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证据,则个人股东必须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为什么规定当一个人的公司有外债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股东的个人财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有可能出现个人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合而没有其他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人举证责任和公司财产没收的规定予以撤销。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严格依法规范运作,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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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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