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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我们在申请注册任何东西的时候都会有一些条件,而注册商标亦是如此。下面企的宝小编就来给大家分享下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法性
《商标法》第10条
以下徽标不能用作商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局长、国家、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表象、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象征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
(2)除该国政府同意外,与外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类似的东西;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等相同或类似的东西。但是,在组织同意的情况下或不容易误导群众的情况除外。
(4)除获批准外,实施控制、担保的正式标记、检查标记或近似;
(5)“红十字会”,“赤新月”的名字,象征相同或近似。
(6)国家歧视性;
(7)有欺诈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原产地认错。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提名或群众知道的外国提名不能是商标。但是,除非地名有不同的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已经注册的提名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在先性
《商标法》第32条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先权,或者先注册其他人已作为不当手段使用且有任何影响的商标。
(a)他人已经使用,具有特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有:
以前注册的商标、以前申请的商标、同一天以前使用的商标、著名商标
(b)转让权主要包括:
声明权、肖像权、版权、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和大小权
三、显著性
《商标法》第11条
以下徽标不能注册为商标:
(a)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b)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性
(c)缺乏其他重要特征。
上段列出的徽标在使用后具有明显的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便于识别。
PS:商标的重要性是指商标必须具备的特性,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
四、非功能性
《商标法》第12条
使用三维徽标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注册商品本身的特性所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具有实际价值的形状。
以上内容由企的宝为大家提供,我们有着多年商标注册经验,服务上万家企业,服务包含了公司注册、记账代理、商标注册及社保服务等一系列企业服务。有需要了解或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进行联系。联系电话:1331136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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