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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增值税销售额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普通增值税纳税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加工、修理、更换(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应税劳务,同时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二)从事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型企业,其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年增值税销售额符合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可以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一般分支机构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量化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量化标准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纳税人新开办注册资本在40万元以上的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注册资本在60万元以上的批发或者零售货物的企业,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实际生产经营完成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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