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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社会团体营业执照代办(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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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登记范围的社会团体,应向政府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的机关申请登记,接受业务主管、归口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政府保障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下列社会团体属于登记范围:一、社会学术团体。即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或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二、社会经济团体。即从事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的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三、社会公益团体。

    即从事和举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团体。四、文艺工作团体。即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社会团体。

    五、体育工作团体。即从事球类、田径、棋类、游泳、举重等各项体育活动的社会团体。六、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团体。

    第五条下列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一、中央确定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工商联、台胞联谊会、侨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北京市分会等人民群众团体。二、佛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等宗教团体。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团体。

    第六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社团登记机关)为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区、县地区性社会团体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第七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应向社团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团体章程和批准部门的审批文件,并详细填报以下内容:一、社会团体名称、地址;二、宗旨、主要任务;三、活动地区、工作对象和业务范围;四、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五、成员人数;六、主管或挂靠部门;七、组织机构概况;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社团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本办法施行前业已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复查期限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补办申请登记手续。经社团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补发登记证。

    第九条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改变团体名称、修改章程和变更主要登记内容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解散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回社会团体登记证,并登报声明。第十一条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定期将工作计划、经济概况报送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启用印章和制发会员证,应将印模和会员证式样报送社团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社团登记机关有权对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团体应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应接受政府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的,由社团登记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吊销社会团体登记证,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负责人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伪造、涂改、转让社会团体名称的;四、活动内容超越该团体的章程或批准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区,经批评仍不改正的;五、利用已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合法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十一月十一日京办发[1986]59号)为加强对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社会团体的范围。1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全市性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学术团体。

    社会经济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体育工作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2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不包括中央确定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工商联、台胞联谊会、侨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北京市分会等人民群众团体,佛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等宗教团体,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团体。二、社会团体的组建原则。

    1 、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的组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坚持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平等互利的原则,领导成员要经过民主选举或充分协商产生。不准用行政办法和行政手段强行组建。2 、凡本规定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不列作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定级别,人员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经费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名额由审批单位确定。政府鼓励和支持采取招聘的办法解决人员问题。其工资待遇等可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标准,款项从会费和其他收入中支付。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3 、一个大门类或一个行业性质相同的社会团体只能成立一个。4 、社会团体不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

    5 、非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北京”、“首都”等字样。三、社会团体的必备条件。1 、应有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章程。

    章程包括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和入会手续、会员的义务和权利、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以及会址等方面的内容。章程须经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确认。2 、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

    3 、要有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负责业务指导。4 、要设立精干的常设办事机构。5 、要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地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建社会团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1 、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同系统、同行业协商组建。由单位组建的,先报请市委、市政府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准予登记并签发登记证后才能成立。社会学术团体,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由市科协初审,报市科委审批;属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由市社科联初审,报市委宣传部审批。社会经济团体,包括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机构等,由市经委或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

    社会公益团体,由市民政局审批。文艺工作团体、体育工作团体和教育卫生方面的社会团体,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审批。财政金融方面和其他的社会团体,由市计委或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审批。

    由公民个人或联合发起的社会性的文化艺术、学术研究、社会公益以及联谊性等社会团体,均由市民政局审批。2 、审批、登记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精神和本规定,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不予登记。

    五、原有社会团体的复查。1 、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都要进行复查。2 、复查的主要内容: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是否符合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实际活动内容是否与其宗旨一致。

    3 、复查的组织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原批准机关配合。经过审查,对确有必要继续存在又符合全市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试行办法》,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4 、中央确定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民群众团体和宗教团体,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不是中央确定而列入行政、事业编制并纳入财政预决算的社会团体,其编制和经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有区别地逐步解决。5 、复查的截止时间为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逾期未向市民政局申报复查的社会团体,即作为自动解散。

    六、社会团体的组织管理。全市性社会团体由审批机关确定其主管单位,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七、社会团体的新闻报道。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对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进行宣传报道时(包括登广告),要经市民政局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报道。八、地区性社会团体的组建。

    区、县成立地区性社会团体,也要从严控制,审批和复查的具体办法,由区、县委和区、县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首都互联网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首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TERNET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京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致力于推动首都互联网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权益,塑造行业形象,提高虚拟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繁荣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广渠门内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五层。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有权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七)有权要求协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八)有权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签订《首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七)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八)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36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1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舞蹈证书的cfa是什么意思

    是舞蹈的一个证书。也就是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的缩写。是由在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专业人才和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新型力量。

    于2016年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019年由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报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核,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下设中国民族民间舞考级。

    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的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慈善公益行业行为,保障首都慈善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名称中的慈善公益组织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司法、环境保护、及扶危济困、救助残疾人等领域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第三条 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APITAL PHILANTHROPY FEDERATION )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公益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政府与各会员单位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各会员单位开展全市性慈善公益活动,发挥慈善公益组织行业的指导、服务、协调的作用。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规范;(二)实施行业监督;(三)开展协调服务;(四)加强公益宣传;(五)提供信息平台;(六)规范捐赠行为;(七)开展联合募捐;(八)实施行业评估;(九)提供咨询培训。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认并拥护、遵守本会章程;(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公益组织;(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四)独立开展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五)上一年年度工作年检合格。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承认并拥护、遵守本会章程;(二) 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三) 无不良记录和负面影响。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提出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团结;(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需经过以下程序:(一)应当在理事会召开前二个月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

    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会员单位报秘书处备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指导本会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任期内常务理事因故需要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威望,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誉;(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必要时可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五章 监事会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六章 办事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处理本会的重要事务。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一)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二)会员缴纳的会费;(三)投资收益及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标准、完整。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八章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九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二)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三)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四)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0日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时局每天都是不同的会随着时间来发生变化的,所以我们在平时多多学习北京社会团体营业执照代办的情况下,让自己具备了很好的专业素养还有知识技能以后,只要看准了时机,就能够获得成功了。总的来说,北京社会团体营业执照代办还是很简单的,当你阅读完后本文之后,对于北京社会团体营业执照代办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接下来就是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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