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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诊所营业执照代办费用(深圳开办诊所的条件)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大家好,感谢阅读我分享的文章,这次我要和大家说的是:对于深圳诊所营业执照代办费用的见解。我们很少主动去了解深圳诊所营业执照代办费用的内容,需要引起重视以及注意,在大家实践之前,我们先理清楚本文提到的相关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四条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

    第五条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第六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第七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第九条申请开办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诊疗科目;(三)拟设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医院床位编制;(四)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五)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六)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十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开办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的人数必须超过专家评议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评议通过,方为合格。

    第十一条对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三级医院为五年;(二)二级医院为三年;(三)一级医院为一年;(四)门诊部为一年;(五)诊所为半年。

    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一年。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第十三条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第十六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但对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先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修订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1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1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第四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三)至申请日止,2年内未发生2级以上医疗事故。

    第五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六条申请开办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诊疗科目;(三)拟设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医院床位编制;(四)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五)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六)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七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开办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的人数必须超过专家评议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评议通过,方为合格。第八条对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三级医院为5年;(二)二级医院为3年;(三)一级医院为1年;(四)门诊部为1年;(五)诊所为半年。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1年。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第十条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第十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30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

    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但对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先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第十三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度。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1个月,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负责人名单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

    深圳牙科诊所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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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申请诊所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遵照医师执业技术标准执行。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2修订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第四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三)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第五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六条申请开办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诊疗科目;(三)拟设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医院床位编制;(四)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五)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六)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七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开办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的人数必须超过专家评议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评议通过,方为合格。第八条对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三级医院为五年;(二)二级医院为三年;(三)一级医院为一年;(四)门诊部为一年;(五)诊所为半年。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一年。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第十条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第十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

    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但对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先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第十三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度:(一)医院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每三年校验一次; (二)门诊部和诊所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每一年校验一次。

    总结深圳诊所营业执照代办费用可以让你更明确一段时间内所做的事,这是一个良好的习惯,如果能长期坚持下来,一定会有极大的收获。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重点去了解深圳诊所营业执照代办费用的关键因素,好的经验,拿来学习借鉴,失败的地方要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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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关键词: 诊所
    提交给税收筹划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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