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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公司设立登记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者:晓猛 来源:企的宝财税集团

    从古至今,在社会之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察因素。怎么才能够让自己闪闪发光,让竞争对手自叹不如呢?这就需要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镀金”操作了。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的标准流程是什么呢?有什么具体的策略吗?咱们剖析好下面的案例,就能够心领神会了。社会现在飞速发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的说法有很多,可能大家都不是很了解这个东西,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的要点给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四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第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十七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如何确定公司管辖

    公司诉讼管辖的确定: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登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根据《条例》及本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登记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登记工作。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经营进出口业务、对外劳务输出业务、国际技术合作业务、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六)冠市名而不冠区县名的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八)其他应当或者需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浦东新区和区县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条例》第六条及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的登记。第六条(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下列机构或者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未分割共有财产而投资设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三)向其他公司投资累计额已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公司;(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

    前款第(三)项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第七条(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八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集团”的字样。第九条(住所登记)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为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住所为租赁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期的协议书或者合同,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注册资本登记)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为公司的,还须出具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验资证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一条(经营范围的登记)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自然成为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视为已同时成为公司经营范围的一部分。第十二条(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下列公司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对外贸易公司;(三)经政府特许设立的其他公司。

    第十三条(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领空白年度检验报告书。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核通过年度检验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加贴年度检验的标识。

    尽人事,知天命。当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的问题都被细分规划好之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把所有细节做好。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可以让你更明确一段时间内所做的事,这是一个良好的习惯,如果能长期坚持下来,一定会有极大的收获。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公司设立登记管辖规定是怎样的)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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